《一门残酷的技艺》(见11月17日本报)有这么一段话,我很怀疑。原文是:
“据《尚书·皋陶谟》记载,五帝时共有‘有邦’、‘一日’、‘二日’、‘兢兢’、‘业业’等五种死刑。‘有邦’即用火将犯人烤熟以供人食之。‘一日’为将犯人绑缚在十字架上砍下头颅和四肢。‘二日’即把犯人捆绑在十字架上任其死去。‘兢兢’是用矛?刺犯人之喉致死。‘业业’则是削碎犯人全身的肌肉。”
《尚书》幼年曾读过,虽然是囫囵吞枣,但从未有这样可怕的印象。再说:兢兢业业这个成语,现在还沿用,是勤恳谨慎的意思,怎么会是两种残酷的死刑呢?一日二日更是日常用语,如果竟是两种死刑的名目,岂不会造成误会和混乱吗?手头只有贵州版的《尚书全译》,翻到《皋陶谟》,原文是这样的:“无教逸欲,有邦兢兢业业,一日二日万?。”译文是:“治理国家的人,不要贪图安逸和私欲,要兢兢业业,因为情况一天一天地千变万化。”注释②又说:一日二日,汉儒马融说:“犹日日也。”(54—55页)再查《辞源》“兢业”条,它引用了《皋陶谟》原文,并引《傅》:“兢兢,戒慎;业业,危惧。”(284页)可见原文并非指的五种残酷的死刑。
《皋陶谟》中确曾提到“五刑”,原文是:“天讨有罪,五刑五用哉!”但未具体说明是哪五种刑罚。《尚书·吕刑》才具体说明是墨刑(用刀刺刻面额,染以黑色)、劓刑(割鼻)、非刂刑(割去膝盖)、宫刑(割去生殖器)、大辟(死刑)。另据《辞海》“五刑”,除引用《吕刑》外,又引用《周孔·秋官》,与《吕刑》大体相同,只是非刂刑易为刖刑(砍脚)。并说这“五刑”自商周时起即已实行,以后略有变化,屡加更定。隋代至清代改为“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。”(78页)
作者宋安群大概是这方面的专家,或许另有根据吧,希望能予以解答。